依靠法律 防治非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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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09: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是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有关法律规定,知道自觉防治既是一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 《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概念 1、《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2、法定传染病是如何分类的? 《传染病防治法》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公布 1、疫情报告人及其职责是什么? 疫情报告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义务报告人,一类为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人是义务报告人,负有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的义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疾病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公民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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