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释义》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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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0:2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超全)《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释义》昨日出台。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是全国首个综合性职工权益保障法规。 负责起草该条例的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视其情节,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该人士还就广大职工关心的一些热点,作出了明确解释。 热点一 法定权益有哪些 “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全面明确了职工的多种权益———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 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禁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殴打侮辱体罚职工,非法搜查职工身体及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职业教育权益保障:职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热点二 维权该走哪条路 “条例”明确了职工维权的三条道路——— 一是向所在的工会反映。 二是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可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符合条件者,还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热点三 职工维权该找谁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只负责本辖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才是保障职工权益的执法主体,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则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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