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二条蔡孟林,一个犯下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青年,在临刑前不但获准与母亲和兄弟见面,并且与家人合影
,用照片留下人世间最后的相聚。蔡孟林的一审代理律师把此现象概括为:“文明司法,人性的闪光!”有专家甚至认为这是
我国法治非常人性化的标志。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的确,法律是无情的
,法律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
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 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但我们也要看到,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服务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此体现法
律的人文关怀。许多时候,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有一种内在的力量,相比那种呆板、生搬硬套的执法更具理性。如在蔡孟林一案
中,当蔡孟林要求在死之前与哥哥再见一面时,监狱部门“有些犯难”,因为之前没有这类先例,法律上也没有类似规定。但
监狱部门在权衡再三后还是“默许”了这一要求,由此可见监狱部门对犯人权利的充分尊重,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要知道毕
竟罪犯也是“人”,虽然法律剥夺了他的自由及政治权利,但是他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依然受到保护,他也有人格的尊严,也
有情感的需要,尊重他们的权利,也就是尊重我们的普遍权利。极片面地夸大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忽视对犯人基本权利和
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与社会进步的潮流相悖的。我们看到,人性化的执法已经成为目前各地司法部门的共识,如广州深圳等地
的法院试行给刑事被告戴上头套的措施,这对保护刑事被告方的人格权起了良好的作用。还如许多地方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时,充分发挥法庭的教育功能,采取人性化、温情的审判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当然,人性化的执法也有一
个“度”的问题,人文的关怀是不能滥用的。假如超越了人性化的执法的范畴,法律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影响其对
犯罪的威慑力。法律有着不可侵犯的权威,这样的权威不但体现在其实力上的威慑力上,也体现在其道义上的感召力上,法律
的条文是刚性的,但法律的执行方式是可以灵活多样的,这样的方式可以是“刚柔相济”的,多一些人性化的执法的方式,公
众就会对法律多一些亲近感和认同感,法律毕竟应该与我们的社会融合,而不是冷冰冰,缺乏人情味的。□本报评论员于平相
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10—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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