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4月29日
上海消息针对在商品房销售中故意雇人排队、人为炒作房价、面积发生误差久拖不决等不规范行为,上海市房地产资
源管理局发出文件,对限制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哄抬房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知情权,规范商品房面积增减
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制造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 ,不得故意雇人
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预定和预购阶段不得转让;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将经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确认的房屋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料,经规划部门认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图,在售楼处予以公示
,方便购房人了解所购房屋的面积,特别是共有部分分摊面积的组成,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有关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
料应作为合同附件。对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不按图施工或因向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不实资料等原因造成面积
增减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由此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主要应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共有分摊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减少的开发
商则应退还部分房价款。对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上海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
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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