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工资今日法庭追讨 自误时限无人能帮叹奈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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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1:01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4月29日讯(记者巴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采取妥当方法解决问题,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就只能自吞苦果。可惜湖南民工李某明白这个道理的时候太晚了。 日前,民工李某向今报记者反映他的工钱被长期拖欠一事。李某称自己原在柳州某工商局下辖的一市场接下一单将近8000元的装修工程,但工程完工后老板(乙方)没结帐就跑 劳动仲裁委给李某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写明:李某请求裁决要回1997年的工资,当时李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李某直到2003年3月才向本委提请仲裁。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李某的请求已超过申请时效,本委决定不予受理。文化程度不高的李某对此非常不理解,他拿着自己买的《劳动法》问记者,“你看,《劳动法》没有讲到从什么时候发生争议嘛,怎么就超过时效了?只要他们欠我的钱,就是过了100年也得还给我。”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得很明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李某在对方答应付款的时间拿不到钱,两个月内就应该去找有关部门了。 李某看到劳动部门这里没了指望,又去请法院给他做主。结果同样被回绝了,理由很简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年前的钱现在才想起来讨,讨回来的就是这样一个教训。 作者: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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