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器官深圳人大即将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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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2:09 南方都市报 | ||
移植器官深圳人大即将立法为祖国大陆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 新闻引言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召开。为期3天的会议将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两部法 本报讯祖国大陆首部器官捐献移植法规草案《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捐献( 草案)》)昨天被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器官移植必须以自愿为前提,接受器官移植只以医 学为标准。而且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存在诸多问题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已达到一定水平,角膜移植、肾移植、心血管移植、骨髓移植等技 术都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然而,当前存在许多问题,如器官移植的供体严重缺乏,且器官的质量也缺乏保障;对器官捐献的 条件及患者的配选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捐献者和接受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医师缺乏 监督管理等等。 相关立法打击器官买卖 《捐献(草案)》的制定者说,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深圳市器官移植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本报曾详细报 道)。由于我国(台湾省除外)目前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方面尚无相关立法,使得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存在法律规范空 白。深圳制定专门法规可以解决器官移植医学应用和发展中面临的法律和伦理问题,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行为,打击器 官买卖和变相交易。 捐献器官遵循自愿原则 《捐献(草案)》中关于捐献器官的形式,有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后捐献器官两类。活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首先要遵循自 愿原则。主要表现在捐献者对捐献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由于器官移植关系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 严,《捐献(草案)》要求医师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摘取时也不得伤及非必要部位。《捐献(草案)规 定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应具有专门的资格,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器官移植手术。 建立器官资源信息平台 为了在选择接受器官移植者时,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捐献(草案)》规定在人体器官信息库中根据医学 标准对捐献者进行预先配选的基础上,确定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只以医学为标准,在备选患者中根据申请接受器官移植的时间 先后确定患者。《捐献(草案)》还提出建立一个全市性的人体器官资源的信息平台,包括器官捐献者及需要接受器官移植者 的信息。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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