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决定采取六大措施确保防治非典物品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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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7:30 人民网 | ||||
人民网西安2003年4月29日电 记者郑少忠报道:为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药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正常的市场供应,严厉打击和防止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稳定广大群众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陕西省决定,采取六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品供应。 一、日常生活必需品库存充裕,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当前,陕西省各类粮食库存 二、各类企业要保证市场供应,为市场繁荣和稳定做出贡献。陕西省要求,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医药用品、粮油、食品、食盐、肉类、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敞开供应。国有粮油、食盐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不得出现断档脱销。大型百货商店、超市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可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分散人流,满足群众购物需要。在“非典”防治期间,所有商业企业不得组织开展各类大型促销活动,禁止任何以“非典”防治为名义的商品促销活动。农村乡、镇应停办一切传统庙会、物资交流会等群众聚集的大型活动。 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商贸饮食业环境卫生安全。当前,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非典”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蔬菜市场、畜禽肉类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和饮食摊点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器物、餐具饮具必须按卫生部门规定消毒。要强化采购环节管理,确保蔬菜、食品卫生安全。要严格执行肉类定点屠宰的规定,严禁私屠滥宰肉品上市。对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并进行消毒处理。食品、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各级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商贸饮食业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卫生消毒和卫生安全规定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严格执行国家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管理规定,确保群众用药安全。药监、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从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加强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凡从事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凡生产防治“非典”制剂的单位,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制剂室或获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经营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药用品。用于群体预防“非典”的中药汤剂,必须使用由国家和省“非典”防治办发布的处方,并由省卫生厅和省药监局共同指定的单位煎制。严禁擅自组织群众集体服用未经批准的预防“非典”药物。 五、加强物价监管,维护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经营食盐等国家定价商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提价。板蓝根颗粒、抗病毒颗粒(冲剂)和阿奇霉素、盐酸四环素、左氧氟沙星、多西霉素、利福平、红霉素、更昔洛韦等抗感染类药品,胸腺肽、丙种球蛋白、转移因子等增强免疫力类药品,必须严格执行经省物价局备案公示的价格。对预防“非典”的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生产、批发(出厂)环节综合差率最高不得超过40%,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最高不得超过25%。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卫生材料,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如成品粮、食用油、食品、纯净水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零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以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六、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和危害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陕西省要求,各级工商、质监、药监、卫生、盐务、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防治“非典”有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加大对市场和企业的巡查力度,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坑骗群众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要从重从快绳之以法。对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制造或散布谣言,恶意炒作,扰乱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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