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8”银行劫案四名罪犯昨被处决(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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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02:38 辽沈晚报 | ||
图为4月4日“1·18”案公审现场。记者王迪摄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本报讯 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日,4名罪犯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几名歹徒目无国法,作恶多端,手段极其残忍,血债累累,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 大案回放 2003年1月18日,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爆炸装置、尖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所抢劫的微型面包车行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17时50分,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停在储蓄所门前,押款人员打开车上保险柜门,欲往保险柜里装该储蓄所营业款时,张显辉启动遥控引发爆炸装置,4名罪犯将4个装有220余万元人民币的运钞袋抢劫,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 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还曾持枪抢劫沈阳市邮政运钞车。2002年1月10日,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乘抢劫的出租车在沈阳市东陵区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持枪抢劫装有人民币80余万元的2个运钞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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