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出境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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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10: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广州4月29日讯记者雷义报道:日前,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中央五部委《印发〈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经批准方可出国(境)。其中以下三种人列 为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基本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入境 《通知》明确,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具同意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方可办理其出入(境)证件。出国(境)返回后,须在7天内填报《出国(境)回执单》。出国(境)证件返回15天内 交回所在单位保管。《通知》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被批准单程赴港澳定居的国家公务员应自动辞职,不辞职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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