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查处涉“非典”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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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13:34 人民网 | ||||
人民网郑州4月30日电 记者王明浩报道: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借防治“非典”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河南省计委近日制定出台了系统的政策依据,为物价执法部门打击涉非典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据介绍,依据共对7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作出规定:一、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经营者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七、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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