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起陕西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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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1日10:15 华商网-华商报 | ||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日前联合出台《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本人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省境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 二、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3、有小额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 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还款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小额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小额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小额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使用的,借款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附后),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六、贷款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 七、其他相关事宜 1、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由借款人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借款人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该说明情况。 3、借款人应当在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核签署同意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当地担保机构审核。 4、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查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并作为商业银行申请贴息的凭证。 5、市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并由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小额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本报记者秦子 附:微利项目 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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