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今日起开始施行5部地方性法规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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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1日10:24 华商网-华商报 | ||
根据《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相继经过严格的审议,通过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其中有5部从今天起开始施行。 立法确保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规定,红十字会有“开展救灾的 献血1升可终身免费用血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了我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本人3个月后5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3至5倍免费用血,3个月内和5年后的等量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5年内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根据规定,非法采集血液或着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最高罚款十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放心盐认准专营零售证 《陕西省盐业条例》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核定的渠道购进小包装的食盐;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食盐专营零售证”,并应将该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工业用盐的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工业用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不合格食盐非法出厂、改变工业用盐用途者,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区企业不限经营范围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规定入驻西安市开发区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外,对经营范围不作核定。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管委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有关开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开发区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实行决策听证制度。 西安二环路内养犬有新规 《西安市限制养狗条例》明确了西安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和居民住宅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个人、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在重点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5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在一般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2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靳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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