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正式发出《告诫函》:哄抬物价可罚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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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3日01:17 天府早报 | ||||
成都市物价局正式发出《告诫函》,明确界定8种哄抬物价行为 早报讯(记者戴玉堂实习生米强)昨(2)日,成都市物价局向全省经营者正式发出了《告诫函》,并对哄抬物价的8种不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成都市物价局表示,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不法经营者,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最高40万元的罚款。 《告诫函》郑重指出,要求全市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出售商品。必须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更不得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使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借机夸大防治非典药品疗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应对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群众必需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属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发生明显变化,以谋取暴力为目的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擅自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聚集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大幅度上涨的;零售价在10元以下的商品价格涨幅超过50%的;零售价在20元至30元的商品价格涨幅超过40%的;零售价在30元至50元的商品价格涨幅超过30%的;零售价在50元以上的商品价格涨幅超过15%的。 成都市物价部门表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物价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还将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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