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将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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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3日03:15 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5月2日讯(记者张吉宝通讯员光明昊天)为解决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逃避责任而销毁证据等问题,4月25日,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制定下发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该措施的实施为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又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据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介绍,在以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保全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为逃避责任,销毁证据或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处理或已下达的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劳动仲裁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新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申诉后,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隐藏、转移财产,致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施保全。 据介绍,《通知》还对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作出了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规定,从而加大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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