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5月05日
新华社发表评论员文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北京消息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个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工
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努力提
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取得了巨大成就。早在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
职工工伤的救治、补偿等事项作了规定,对当时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
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劳动部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
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
提供了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大推行力度,国务院适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
例》在总结几十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
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条例明确了工
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他用,这些强制性规定,加强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条例
还完善了工伤认定、评残程序,加强了财政、审计、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
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切实维护,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本栏消息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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