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国企 职工原有房屋租金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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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6:2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为减轻关闭破产国企职工的经济负担,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房产移交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企业原有房屋租金标准不作变动,以后再适时统一调整。 另外,此类企业内的小区或生活区具备条件的,每户住宅水、电应设立一户一表。尚未设立的,由住户提出申请,供水、供电部门给予扶持,水、电表及表下至户内所需费用由 同时,公房出售款的使用,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提取30%作为已售公房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需动用时,由各小区或生活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据悉,凡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所有国有房产,除法定拍卖和政府收购外,均应统一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 (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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