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提价要申报经营商限定差价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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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1:17 杭州日报 | ||
都市快报讯 见习记者周默鸣 浙江省物价局决定再次对抗非典相关商品的价格进行干预。这一次,物价局的矛头对准了口罩、消毒液等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以便从源头上控制物价。 实行价格干预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过氧乙酸消毒剂、次氯酸钠消毒剂和漂白粉等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液氧、烧碱等主要化工原 对这些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物价局分别制定了相适应的措施。 对生产企业实行的是提价申报制度。物价局规定,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将2003年5月5日的出厂价水平立即报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月5日以后因生产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确需提价的,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审核,确定其出厂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于原材料的经营企业,物价局实行的是限定差价率措施。物价局规定经营企业以出厂价(省外购进的可按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顺加作价,直接供应给省内口罩或消毒液生产企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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