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护民航消费者权益 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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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2:02 每日新报 | ||
消费者选择乘坐飞机大多是出于“花钱买时间”,但手持机票却偏偏遇上航班延误甚至取消。没人管、没人问不说,更难提到赔偿问题了。日前,上海开始实施一项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规定。对于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要对消费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 近日,记者从发起此项规定的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机场分局了解到,这项《航空客运消 根据此规定,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承运人履行的义务主动负责地采取以下措施:在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被确认20分钟内及时向旅客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尽快安排旅客成行,并免费安排必要的餐食和休息。航空公司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虽能使旅客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四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现金或相关等值服务补偿,由航空公司视情况选择。 此外,由于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人超额售票,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应尽快安排转乘其他航班。能当天转乘的,航空公司免费提供餐食,并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实付票价的1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当天无法安排转乘的,免费提供餐食和休息,并补偿不低于实付票价的2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 上海工商局机场分局负责此事的李先生告诉记者,航班延误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显而易见。但长期以来,在航空客运领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空白。在解决消费者与航空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很多问题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航法》不能调整的。此行规不仅既弥补了有关法律的空白,同时也提高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则是该行规出台后,国内其他地区是否会照方抓药?北京市工商管理局首都机场分局局长任穗英对这份行规给与了充分的肯定。他表示,现在重要的是在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航空公司要尽一切力量将信息公开透明,让消费者获得知情权。他透露,今年将由他们牵头,召集全国各地工商管理局驻机场的办事机构,一起研讨民航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希望能够形成一项可操作性的行业规定,上报国家工商管理局。新报记者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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