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概念的泛化彰显公民权利的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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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6:20 南方都市报 | ||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能是考虑到名正言顺的缘故,条例特别注明,凡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职 条例特别强调“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称为“职工”,这是有所指的。其意思很明白,凡是在民营企业、个私企业务工的农民,都要作为“职工”来看待,今后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这就为大批在民营和个私企业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维权机制。“职工”概念的这一泛化,无疑是一种进步。 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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