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严查利用防“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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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7:24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5月7日电(记者王炳美)为了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河北省加大执法力度,决定对10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对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商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采用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的名义,利用广告以外的其它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对不具有防治“非典”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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