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补助标准增加至3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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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0:17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从4月份起,本市低保家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月340元提高到每月390 元,这是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获得的信息。 根据规定,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290元的家庭被列入低保家庭,该家庭中有劳动收入的人员才被列入补助标准提高范围。低保家庭有劳动收入人员补助标准提高之后,家庭其他成员的政府补助数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家庭其他成员政府补助总数(元)=290 元×其他成员人数-(家庭成员劳动收入总数-390 元×有劳动收入人数)。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和已经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的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已经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并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其中符合就业特困认定条件的人员,应签订《就业双向承诺书》,救助事务管理所凭承诺书受理其本人和家庭的低保申请;已经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的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尚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应及时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并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给予享受低保。 对符合就业特困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将在3个月内保证其安置上岗。对不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就业双向承诺书》的,民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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