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未批药品不可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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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0:47 解放日报 | ||
晨报讯记者近日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或未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等七类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捐赠。 该《规定》对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包装做出详细规定。另外,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并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若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从重从快查处。(记者陈里予)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捐赠:1、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2、未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3、未经国外政府批准上市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4、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的医疗器械;5、医院制剂;6、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7、按原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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