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过低 也能领失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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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7:2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那媛)记者昨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规范标准被重新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劳动报酬过低的,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有关人士指出,最近下发的名为《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中指出,“就业人员”指在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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