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户”挪用他人资金数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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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8:35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深圳某银行一名信贷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用账号“串户”手法,将他人的存款转到指定的账号,造成存户利益损失,构成犯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被告人黄子波有期徒刑3年。1995年3月底,深圳市一政府机关在某银行办事处存款1000万元,不久被莫名其妙地转走;1996年4月,深圳某贸易公司的账户资金被记在一家名叫“辰昌工贸公司”的转账支票上,被转走人民币1000多万元。经查,作案人竟是该行深圳市分行南山支行信贷科科长黄子波。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1997年7月间,黄子波在任银行深圳科技园办事处副主任、主任期间,与在其办事处开户的辰昌工贸公司、壬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胡某(在逃)通过办理拉存款业务认识,黄明知胡所在的两家公司存款不足,违反银行有关规定,非法利用职权同意为胡所在的公司通过账号“串户”手法“转款使用”,并多次批准下属工作人员将多个存款客户的存款转给辰昌工贸公司、壬佳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后因壬佳公司未能全部归还而造成巨额亏损,最终由银行全部承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黄子波有期徒刑3年;壬佳公司未予归还的款项将继续追缴。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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