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负责人细说为何将非典归乙类法定传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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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9:4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5月7日讯(记者杜海岚)面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在我国的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此次将SARS病这一在我国发现的新传染病确定为法定传染病,是该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这也预示着SARS防治从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的增减由国务院批准认定,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增减由卫生部批准认定。SARS暂被归入到乙类传染病范畴,按照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管理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赵同刚今天在此间细说了将SARS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依据。他说SARS可以通过密切接触、暴露等途径造成区域性、群体性的暴发或流行,传染性强、有一定的病死率,因此有理由把它作为一个法定传染病来管理。 目前国际上对SARS病原体的最后确认还没有形成共识。虽然WHO宣布SARS病原体为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但在不同国家的死亡病例中还发现了不是冠状病毒的案例。病原体还有待于国际国内专家的共同确定;SARS的流行特点和规律还不确切,传播途径和致病机理也还不十分明确;加上对一种新的传染病都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目前WHO也只是发出了旅行警告,并没有将SARS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因此我国暂时将SARS归入乙类传染病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 谈到今后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赵同刚认为应及时地、适时地根据医学科学和医学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及时调整法定传染病的范围和分类。 赵同刚说,卫生部正在起草制定一个有关SARS的管理办法。他说,今后我们将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建立一个由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疾病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技术性规范、标准组成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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