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三年不合格负责人不得提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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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10:18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亮通讯员/粤环宣)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省实行新的环境保护考核。 根据《办法》规定,自2003年起,全省统一实行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综合替代自1989年、1991年和2001年起分别每年都要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和市、县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并把珠江整治年度任务纳入沿江13个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对象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考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由上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班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党政负责人一次性奖励。被考核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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