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职工民主管理急需立法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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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11:32 法制日报 | ||
冯继昌 近年来,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目前,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已有32.66万家。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24.27万家,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94.34%,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8.39万家,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8.0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推行,改变了过去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由企业行政一方说了算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共决的新机制。而厂务公开工作的大力推行,对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也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是来自于认识上的不到位。不少企事业单位领导缺乏民主意识,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不适合了,甚至借企业改制而削弱或取消职代会。其次,民主管理理论研究跟不上。产权制度的改革,使企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成分、利益关系正呈现多元化,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异和矛盾也由此产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里,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这在理论上基本是个空白。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严重滞后,急需修改和进一步完善。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从适用范围、职权到代表资格、表决方式、组织制度等方面,已明显不能适应新的企业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应当加快立法或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第四,职代会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召开职代会只是走过场,有些大会上通不过的决议,就拿到小会上通过,搞变相取替,使企事业改革措施难以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事件。第五,职工代表素质亟待提高。企业改制后,人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跟不上,致使一些职工代表在开会时出现“不会说”、“不敢说”、“说不好”,不知自己如何参与民主管理,怎样发挥作用等等。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制定一部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许多基层企事业单位为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创造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特别是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使企业民主管理内容进一步充实、领域不断拓展、形式更加多样。另一方面,当前实施的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意见、办法、规定、通知等,都分别对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职权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有的尚需充实完善,但从总体上看,制定一部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目标。在经济体制转换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依法全面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确保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制定一部职工民主管理法已刻不容缓。我们应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促使职工民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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