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药品须经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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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0:57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社会捐赠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通过查验,所有捐赠产品上必须加贴“捐赠品已查验”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确保大量捐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的《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捐赠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或注册证、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也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附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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