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公司盗用奥运标志销售保健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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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1:46 辽沈晚报 | ||
大连一公司销售保健品时——盗用奥运标志受罚 本报大连消息 (刘澎清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自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后,国内一些企业瞄准奥林匹克标志,用其从事商业活动,以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昨日,大连市工商局中山分局对大连某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吕某拒绝接受听证告知书和对公司的处罚。 今年4月21日,大连中山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新世界百货商场销售保健品时,在店堂广告牌上使用了为“‘新北京,新奥运’增光彩”字样以及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徽记与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经查,自4月21日起,该公司在没有权利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所销售的保健品广告中使用有关奥林匹克的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条例规定,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行为确属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行为。中山工商分局依据条例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并拟做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但是在查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拒不配合,无理狡辩,认为这些广告是由产品的总经销部门提供,公司只是间接使用,不是直接使用。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只要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使用,就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工商机关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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