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步车摔残一男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3:50 北京晨报 | ||
商家被判赔款26万元 晨报昆明专讯 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名幼童因在学走路时使用学步车不慎摔伤致残,法院判令销售这辆童车的商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近2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赔偿高达15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25日,戴新宇为当时只有10个月大的儿子在昆明市南窑永安商场内购买了一辆荣昌牌童车,并索要了一张购车发票,其销售商是昆明市五华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曹惠平。同年7月18日傍晚7点半左右,这名男孩在其祖父母家用该车学走路时不慎该车后翻,导致他后脑着地,当场昏迷。经司法鉴定,这名儿童为四级伤残。 这辆车系三无产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好孩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好孩子公司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近26万元。 《春城晚报》供稿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