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编造疫情谣言惑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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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6: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周海波) 为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昨(8)日,省公安厅就我省公安机关参与“非典”防治工作适用法律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非典”防治期间,对于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投放虚假的“非典”病原体等物质,和利用疫情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造成公众心理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查处。 2.非法经营防治“非典”药品和其他商品,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3.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查处。 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诊疗“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立案查处。 5.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 6.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卫生要求,对“非典”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准许或者纵容“非典”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从事易使“非典”扩散的工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查处。 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非典”传播或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332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查处。 8.利用疫情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实施与疫情有关的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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