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缓刑期间代理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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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8: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黄剑记者田富友) 宜宾市一个曾经当过派出所所长的人,在犯罪缓刑期间利用其刑前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为他人代理案件,法庭查实后立即制止了其代理行为。彭康原系珙县某派出所所长,今年4月初被珙县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报曾报道)。今年4月8日,彭康持原告肖某、杨某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时,被当地一基层法庭审判人员发现后制止其代理行为。 律师说法 宜宾市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李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缓刑期间当事人如未遵纪守法,有违背法律规定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罚款、警告处罚直至追究新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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