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标准调整失业者不会大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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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9:00 南方都市报 | ||
省有关人士就国家重新界定就业与失业概念作出解释 失业标准调整失业者不会大增 本报讯 (记者吴辉)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劳动保障部重新界定就业与失业概念,将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丁广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的界定不会造成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幅增加。按新标准,就业人员指在男16至60岁,女在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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