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一派出所所长两次写恐吓信敲诈勒索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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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11:1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平顶山讯 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国堂敲诈勒索案一审有果。原汝州市公安局寄料镇派出所所长刘国堂因欲敲诈个体矿主30万元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3岁的刘国堂任寄料镇派出所所长期间与寄料镇个体矿主蒋某认识,刘得知蒋某的煤矿生意兴隆,便萌生了敲诈蒋某的念头。2002年5月26日夜,刘国堂将自己写的恐吓信塞到蒋某家中,信中以杀人、爆炸相威胁,让蒋于6月1日夜10时将现金30万元送到指定地点。蒋及时报案,公安人员布控守候,刘未出现。2002年7月的一天夜里,刘国堂再次写恐吓信送到蒋的新居,威胁蒋于7月21日夜11时将现金30万元送到指定地点。其间,公安人员多次布控守候,刘仍未出现,后公安人员撤离现场。 警方经过侦查,得知嫌疑人一直用301电话卡和IC卡往蒋的寻呼机上打电话,该卡与刘国堂家的电话发生多次联系,在刘家提取了这两张电话卡。敲诈信经汝州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封匿名信均系刘国堂所写。该案在侦查的过程中,刘只作了一次供述,随后翻供。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刘国堂拒不承认,但公诉人依据确凿、充分的客观证据证实了刘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大河报2003-05-09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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