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通知:部分药品和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限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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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06:05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甄海霞)为了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计委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药品和部分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限价制度,同时将限定一批实行国家定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通知要求:凡在自治区境内销售实行国家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价格;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尚未公布 在防治非典期间,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和防治非典的中草药品,实行提价申报管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将价格稳定在本单位4月20日前的水平。产地出厂价提高,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需调整零售价格,须向自治区或盟市物价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格。 凡在呼市、包头、临河销售16层纱布医用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散装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公斤23元,瓶装零售价每公斤最高不得超过26元。来苏水最高零售价每瓶(500ml,浓度50%)不得超过10元,次氧酸纳84消毒液每瓶(500ml)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元。 为防止防治非典中草药处方药品价格出现混乱,呼市中草药处方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中草药二号方(苍术、白术、黄芪、防风、藿香、沙参、银花、贯众),每副最高零售价格8.00元;中草药三号方(贯众、银花、连翘、大青叶、苏叶、葛根、霍香、苍术、太子参、佩兰)每副最高零售价格10.00元。人体免疫丙种球蛋白的原库存产品,或按原价格购进的,仍按《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疫区从区外以高于国家定价调剂或紧急调入的丙种球蛋白,可在进价的基础上,最高加15%的差率。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和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相关链接】 为抑制非典药品和部分防护用品价格上涨,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5月4日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并用于治疗和防治非典的西药、中成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15%的批零差率,为最高零集价格。用于治疗“非典”的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25%的批零差率,为最高零售价格。(内蒙古晨报特供新浪独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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