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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状告质监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09: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人物:

   葛锐,男,郑州消费者,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购物放心商场”购买到假货,将质监局告上法庭。

   2003年2月21日上午9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商场售假状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案件。

   2002年4月28日,郑州消费者葛锐到郑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VCD光盘。

   2002年5月18日,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对该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查禁、严肃处理。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胶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

   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出具的有关鉴定报告认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作为河南省有名的大商场竟公然屡次出售假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郑州市质监局作为执法部门应取消该局为金博大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2003年1月21日,收到郑州市质监局的“无充分理由取消其(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购物放心商场)”的书面答复后,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质监局送上了被告席。

  “放心店”让人不放心

   2003年2月21日上午9时,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商场售假状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案件。

   2002年4月28日,进口影片《魔戒现身》(又称《指环王》)在国内掀起观赏热潮,郑州消费者葛锐特意到郑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VCD光盘。

   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葛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市场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葛锐回家准备观看光盘时,发现该光盘的外包装十分粗糙,于是拿着光盘来到其他音像店,经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葛锐仍不敢确认该光盘的真假,因为金博大商场毕竟是挂着“放心牌”的“放心店”。葛锐求助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委托协会就该光盘的真假向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2年5月18日,该委员会对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这盘《魔戒现身》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禁、严肃处理。得知这个结论后,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商场拒绝其要求,葛锐一纸诉状将商场送上了被告席并获胜。

   官司胜诉后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胶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

   由于对上次在该商场购物时发生的事仍心有余悸,葛锐拿起“男士胶囊”仔细看了一下,该药虽然从外包装印刷上看不出什么异样,但除了印有一个手机号码外没有其他药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葛锐拨打手机号码,发现该号码是空号,葛税通过114查号台找到了制药厂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但回复却是该公司从来没有生产过“男士胶囊”。

   葛锐以举报的方式将在商场所购的数种药品送到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不久,该大队对他的举报做出《举报回复》,认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质监局不撤“牌”

   2002年11月17日,葛锐以《举报回复》为法律依据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作为河南省有名的商家竟公然屡次出售假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而郑州市质监局作为执法部门不但未能履行其监督职责,而且还给金博大商场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商场把该局授予的荣誉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意在告诉广大消费者,商场销售的商品是放心的。该局颁发给商场的荣誉称号无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该行为对葛锐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商场依据消费者对该称号的信任销售假货牟取暴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葛锐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做出了书面回复:中宣部、内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监局于199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稳步扩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覆盖面。根据该文件要求,郑州市质监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放心店”活动的通知》,并制定了《“放心店”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该细则从“组织领导、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购物环境”四个方面构筑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商场尽量减少过失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是促使商场建立稳定而可靠的售后服务机构,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基于上述要求,为引导消费,郑州市质监局依据文件要求对几个表现好、具有代表性的商场,根据申请进行考核,向符合条件商家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匾牌,金博大商场就是其中之一。

   “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因为就当前我国的国情而言,我们只能在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履行为消费者指导的职能,指导销售行为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过渡。

   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质监局成被告

   2003年1月21日,收到郑州市质监局的“无充分理由取消其(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购物放心商场)”的书面答复后,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质监局送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就此拉开帷幕。

   葛锐在起诉书中称,鉴于“放心店”金博大商场的屡屡售假行为,原告曾于2002年11月17日特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取消或者收回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也没有作出责令金博大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2003年2月21日上午9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内容当庭答辩称:引导消费者消费并不是强制消费者消费,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获得荣誉称号商场的商品。评比活动没有要求各商场必须参加,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所以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被告还辩称:其当初向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的行为完全符合程序,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购物放心商场”的评选要求。被告向金博大商场颁发荣誉称号的行为是在2000年3月15日,原告即便对该行为有异议也早已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期限。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曾及时向金博大商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无条件整改、弥补漏洞,金博大商场也依据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同时被告还就申请向原告做出了书面答复,并非“没有作任何处理”。

   原告葛锐针对被告的答辩称:由被告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放心店评选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根本就没有规定“放心店”的有效期限,金博大商场门前至今仍悬挂着“购物放心商场”匾牌,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未超出法定诉讼期限。评选时符合“放心店”并不能认定其评选后就能永远让人“放心”,而且事实上金博大商场后来确实出售了假货。被告在其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获得放心店称号的商户,今后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由市质监局负责,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或有用户、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目前的客观事实是作为“放心店”的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如该《通知》中所述的“在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告理应履行其在《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放心店称号”职责。郑州市质监局不讲诚信,不但辜负了广大消费者对其的厚望和信任,而且还违背了自己的应尽职责。

   此外,被告在庭上还出示了一份证书以证明“购物放心商场”的称号是有时效性的,但这份证书当庭遭到了原告方质疑,因为该证书上书写的内容是“授予金博大商场1998至1999年度放心购物商场荣誉称号”,也就是说按证书上所述金博大商场的放心购物商场称号是有1998至1999年这一特定时间限度的,而挂在金博大商场门前的放心牌却只有“放心购物商场”字样,没有标明时间的限度。被告对此辩称是因为牌子太小,放不下其他几个字。牌子该不该摘

   “放心店”售假该不该取消“放心牌”?笔者在庭审后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部分采访对象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绝对的,诸如金博大商场之类的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的品种成千上万,再加上各种商品的进货验收和质量控制方式千差万别,难免会出现个别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因此其不经意的售假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绝大多数的采访对象表示,作为一般性的商场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谅解,但是“放心店”售假绝不应该,因为“放心店”称号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承诺和责任,它的责任就是要求“放心店”对其经营的所有商品必须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承诺是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从这里买到的必须是让他们放心的真货,如果你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就等于违背了让消费者“放心”的承诺,理所当然应当取消或收回“放心店”荣誉称号。

   郑州市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超贤认为:“放心店”是授予经营者的一种荣誉称号。质监局授予经营者“放心店”称号的标准虽然在国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理解,至少应当是经营者达到了以下标准:“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名副其实、非假冒的、质量与价格相符的商品以及优质的服务”,况且经营者无论是否获得上述称号,都负有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上述标准的社会义务。这一称号的获得只能证明经营单位在过去经营中很好地履行了上述义务,是质监局对过去一种状态的肯定。但本案中的这一经营单位已经屡次出现销售假货的行为,证明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已经不能让人放心,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以及这一荣誉称号要求的应当提供名副其实、非假冒商品的义务,那么作为监督机构的质监局就必须履行其社会及法定职责,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及时撤销对这一经营单位的荣誉称号,以免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具体的结果我们尚无法预料,但我们坚信一点,那就是对诸如此类事件的争议和关注绝不会因此案的终结而终结。因为我们身边各种各样的评比活动此起彼伏,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及“免检产品”,这些单位及产品真的能让我们“放心”和“信得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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