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广告交楼判退款广州中院终审认定广告具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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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10:25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韩英)丁某辛辛苦苦选了一套房,下了定金交了首期,房产商不但不能按广告承诺的时间交楼,还起诉要求没收丁某交纳的费用。近日,正在为买房惹了一大堆麻烦事懊悔的丁某接到了好消息,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广告具有约束力,房产公司应退还其定金和首期购房款2·17万元。 2001年1月,丁某被某房产公司在报上发布的广告吸引,广告注明当年5月就可入住,她与该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依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首期购房款1·17万元。 由于双方对交楼时间有分歧,丁某没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到了5月,该公司未能交付房屋,丁某要求取回定金及首期房款。该公司坚决不答应,最后向花都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赔偿利息损失。花都法院一审认为,房产公司通过商业广告的宣传明示了交楼时间,该广告内容对房产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的预售契约未能签订以及日后的认购书履行产生纠纷及至解除,房产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因此驳回该房产公司诉请。该房产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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