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头个子女取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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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10:56 潇湘晨报 | ||||
昨日,省计生委、省卫生厅下发通知,正式公布新修改后的《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新修改的《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一孩)取消审批。 再生生育仍须审批 《办法》规定,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即意味着生育第一个子女一孩)取消审批。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夫妻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等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专干携带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后,送交夫妻本人。 再生生育任须经审批,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须报市州计生委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计生委备案。 怀孕13周不得终止妊娠 《办法》规定,凡怀孕13周以上的妇女要求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持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因医学原因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 无上述有效证明的,有关机构不得为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母婴生命安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的,可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作好有关登记,于术后48小时内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婴儿出生作情况登记 《办法》规定,持证妇女分娩后,其家属应在7日内报告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在外地生育的应在15日内报告。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的,应由接生或接诊机构在生育证内作婴儿出生情况登记并出示有效证明。在家或其它地方死产或新生儿死亡的,应由事发地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在生育证内作婴儿出生情况登记,并出示有效证明。 流动人口生育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登记手续。 违法行为将严查 《办法》规定,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谎报婴儿死亡的,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本报记者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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