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紧急通知用过氧乙酸消毒小心酿火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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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11:0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项仙君通讯员/徐尚明高罡)昨天,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防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据介绍,5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疾病控制中心仓库存放的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容器泄漏并酿成火灾;5月2日13时40分,上海市一辆中巴公交车上,一市民随身携带的盛装过氧乙酸消毒液的雪碧瓶爆裂,造成15名乘客灼伤。为此,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昨天下发了《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严防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各地消防机构要迅速报请当地非典防治机构,督促生产单位在过氧乙酸等消毒液出厂前,必须贴有产品安全说明书,盛装未经稀释的过氧乙酸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容器一律不准使用。 据悉,目前市面上销售的消毒液绝大部分含有过氧乙酸,为严防使用消毒剂时出现消防事故,省公安消防总队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开展对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的生产、储存、经销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资料 过氧乙酸 过氧乙酸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为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气味,有腐蚀性,纯品极不稳定,在零下20摄氏度也会发生爆炸。对人的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过氧乙酸应存放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用安全的容器盛装,最高仓温不超过30摄氏度,最好存放于零摄氏度的冷库中,远离热源及火种,严禁与还原剂、氨类、碱类、易燃物混贮混运。发生火灾时可使用的灭火剂为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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