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银行公章 落个死刑下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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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2:50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郑州5月10日专电(李丽静 刘娜)因从银行得不到贷款和资金,就私刻银行公章,非法印制银行存单,以高息为诱饵吸储,诈骗储户钱财。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数额高达8943.6万元的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 1995年3月,被告人路坚女和郑州市日月潭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某某和郭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三人作为股东,成立郑州市瑞福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乐公司,路坚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事、代理、经营期货。1997年5月,路坚得知河南省宝田开发公司经营的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道分行西里路支行金水分理处要转让,即与时任该分理处主任的翁某某联系,1997年6月23日翁某某在与建行签订的协议中没有规定可以转让代办权的情况下,私自与瑞福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了建行西里路支行金水分理处的代办权。 路坚代表瑞福乐公司接收建西金水分理处后,因在该处得不到贷款和资金,便采用公司孙某某提出的“体外循环”违规操作吸收存款不入银行账的方式,骗取资金。二人私自刻制了“建西金分储蓄公章”一枚和建西金分营业员的私章数枚,并非法印制假银行定期存单数份。路坚以建行西里路支行金水分理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四处吸储。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一年间,她使用虚假的定期存款单诈骗储户等财产共计8943.6万元,用于瑞福乐公司的投资经营,支付高利息差,归还部分到期存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 1998年4月3日,这家分理处被建行强行收回,5月28日,该分理处被撤销,其业务并入城东路支行顺河路分理处。案发后,法院共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剩余的5858.7万元钱款未能追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路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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