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隐瞒、谎报疫情--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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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5:31 解放军报 | ||||
疫情报告和公布关系到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疫情的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有关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对疫情报告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每个公民都有及时报告所发现的疫情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1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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