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的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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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5:31 解放军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贯彻这一方针,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按其职责承担相应的监测管理和防治管理任务。该法在“预防” 一章中,分别就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预防接种制度、饮用水供应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分类管理方面,我国将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2种;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等20多种;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等10多种。除列举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外,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1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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