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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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5:31 解放军报 |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有上述行为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1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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