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未登记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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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5:31 解放军报 | ||
律师 你来信讲,1987年,你父母收养了你表叔的女儿罗某,并签订了收养协议,此后10余年来,罗某与你父母一直以父(母)女相称,当地政府、邻居及亲朋都公认罗某是你父母的养女。1994年以来,你父母先后为罗某买了1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8年8月,罗某在一次外出时不幸落水身亡,你父母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赔。你父母于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你父母收养罗某未到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现行收养法、收养关系无效为由,判你父母败诉。你问:罗某与你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支付保险金? 你父母收养罗某的行为发生在1987年,而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颁布的,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父母1987年时收养罗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依据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你父母与罗某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1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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