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开展“18法制宣传广场”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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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9:28 法制日报 | ||
18号,到“城市客厅”要法去陈顺平 蒋朝霞 “18号,到‘城市客厅’要法去”已成为江苏省镇江市市民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语。自2002年3月起,每个月18号,该市都在市区中心的大市口广场“城市客厅”开展“18法制宣传广场”活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在广场为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这是镇江市积极创新普法载体、开辟普法阵地、推动“四五”普法进程的成功实践。“18法制宣传广场”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法律服务站”和“不花钱的法律顾问”,“18”“要法”已经成为群众记得住、叫得响的法律宣传“品牌”。 “18法制宣传广场”在活动形式上体现了三个“集中”:一是对象集中,充分利用了“城市客厅”地处闹市区、人员多而集中的特点;二是阵地集中,以“城市客厅”为固定的、长期的法制宣传阵地,改变了过去法制宣传打“游击战”、没有固定阵地的状况;三是参加单位集中,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将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集中组织起来,就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有效改变了过去各部门各自为阵、“单兵种”作战搞法律宣传的局面,而且每次有至少八家以上单位参加,形成了较强的宣传声势。 与此同时,“18法制宣传广场”自身在探索和创新中不断趋于完善。2002年4月18日法制宣传广场活动特别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活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一方面宣传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直接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7、8月份,“18法制宣传广场”开辟了“法律夜市”,既避开了白天烈日炎炎的高温天气,又利用了晚上广场上纳凉人多的特点,使得整个“法律夜市”热热闹闹,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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