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捐赠税收有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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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11:3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社会力量向防“非”事业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非”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非”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些捐赠必须专项用于防“非”,不得挪作他用。此项政策自今年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石溪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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