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政府在新闻发布中应当如何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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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23:29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31日13时,浙江省杭州市大学路小学校园发生爆炸,12名学生受伤。事发后不到4小时,杭州市政府就通过媒体向公众通报了事发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因为爆炸事件是一名学生玩耍旧炮弹引信引发,加之政府在“第一时间”的情况通报,这一事件没有引起家长和社会的恐慌。据报道,类似的由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的做法在杭州市已经有过好几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的猜测、怀疑和恐慌。 说到杭州市的这种做法,笔者立即联想到了前不久发生在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爆炸案,正是由于北京市有关方面一改以往封锁消息的做法,而是及时向公众通报情况,民众才没有因此产生恐慌,谣言也无法生存。类似的做法,还表现于广州市政府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通报。 浙江、北京、广东等地的这些做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当某一事件特别是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突发时,政府职能部门由过去的“三步曲”——遮掩事件、压制信息传播、被迫承认,转变为一步到位——及时发布消息。 比较两种做法的异同可以发现,虽然老办法也可能最终被迫发布消息,但这种滞后的信息和新办法中及时发布的信息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新闻,前者对公众而言几近无价值。 关于政府在第一时间内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好处,比如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社会、制止流言,等等,在北京的爆炸事件和广州的疫情后,众媒体已有诸多论述,笔者不想赘述。本文想说的话题是:管理者如何对待新闻和宣传的区别?在新闻发布中,政府可以有什么样的作为? 在有关舆论的话语环境中,中国有一个特殊的概念——新闻宣传,这个联合词组透露的信息显示,在中国,新闻和宣传是密不可分的事物。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很多人甚至把新闻等同于宣传,这一点,在管理者阶层尤甚。 正因为这样,管理者,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面对群众关心的信息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什么叫“正确的舆论”,在许多管理者看来,只有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才是正确的舆论,反之,凡属可能对自己的工作或者声誉不利的消息,则统统视之为“不正确的舆论”,继而对此打压。 本来,一项信息的存在是客观的,但由于管理者有上述人为的区别,信息就被划分为三六九等,不管民众是否有知情的权利和意愿,管理者只以对自己是否有利作为是否发布信息的标准。实践表明,这完全是掩耳盗铃式的愚昧做法,因为管理者对信息的封锁,最终骗不了公众,而只能骗自己,并往往使自己的工作陷入更大的被动。 我理解管理者加强宣传工作的动机。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受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和管理工作的繁杂性决定,管理者必须通过强大的宣传力量,发布政策、法规,宣传自身的良好形象,以此达到统一思想、简便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不过,宣传毕竟是宣传,这是管理者追求的目的,而公众和社会需求的是信息,并且越及时越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信息及时发布的需求,就表现为对新闻的渴望。如果管理者能够意识到,在管理工作中,不仅需要对自身的维护,更需要对管理对象利益的维护,那么,管理者就能够正确对待新闻和宣传的区别了。 浙江等地及时发布新闻的做法,一方面使政府一改以往只讲宣传,不顾新闻的负面形象,另一方面也表明,只要方法得当,及时发布新闻的做法对于管理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总结这些做法的经验可以发现,在新闻发布中,管理者应当以诚实、平等的心态对待公众,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和机构,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的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和真实。 本来,新闻制度应当是政府部门重点考虑的事情之一,因为每一项新闻,都与政府管理的具体事务紧密相联。但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似乎在新闻工作方面鲜有作为。有报道称,现在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笔者有理由相信,这种制度会对推进民主进程发挥应有作用,并在政府具体事务中产生正向效果。 不过笔者也想提醒,实践中有少数地方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变成了新闻管制制度——新闻报道本来已经有了众所周知的管制部门,现在又加上政府的这道坎,公众的知情权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有关单位在设立和运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方面千万要意识到,从设立伊始,这种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新闻的及时发布,而不是压制或者管制新闻。(签约观察家 陈杰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5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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