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禁令”为何比法律还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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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23:34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今年以来,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开端,迅速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股“禁令热”。据悉,江苏省某市在一天之内就有63个部门发布“禁令”。有心人仔细一看,却发现许许多多的所谓“禁令”,有时不过是“母鸡保证不下软蛋”之类的“母鸡承诺”之翻新版,因为从各地各机关发布“禁令”的内容来看,所“禁”内容都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明令禁止的,“禁令”只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重申;而且,即使这样的“老调重弹”,也不过是部分摘编而已,并不全面。也就是说,类似的禁令,有不少是包含着“政策贪污 虽然我们也知道,各种各样的行政禁令只不过是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对自己的一种自我约束,永远不可能触及根本和要害,而且往往像任人摆布的橡皮泥,随意捏圆捏扁,因人因时而立,也因人因时而废。但是由于禁令内容简约,令行禁止,常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往往特别讨巧,很容易招来一片喝彩声。不说普通老百姓,就是一些以政治为己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在为相似的禁令一再叫好。在这样的喝彩声中,法律的权威消遁于无,地方和部门的行政禁令反而鸠占鹊巢喧宾夺主。久而久之,人们只关注“禁令”而不关注法律,只知有“禁令”而不知有法律,只相信“禁令”而不相信法律。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亦将不国矣。 当然,我们也不应该悲观至此的。那么多的地方和部门纷纷拿自己开刀,本身就说明社会压力已经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也说明相关的地方和部门切实感受到了与时俱进的必要。这也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这样一种过分强调行政权威的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给法律带来的破坏是非常巨大而且通常是无形之中的。 行政权威大于法律权威,其危害应该是一点就明的,用不着多说。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形成行政权威大于法律权威的局面?为什么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往往必须得到行政权力的“承认”、甚至必须转换成某种诸如“禁令”之类的行政命令后才能得到较好一些的贯彻执行? 按理说,法律、法规是一国之内,高于一切个人、组织、党派、团体和政府之上的“天条”,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只有执行和遵守的义务,没有凌驾于它之上的权力。为什么现实却会反其道而行之? 这就牵涉到我们立法中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过去直至现在,我们的许多立法都是部门立法,由部门起草,人大举手表决通过。而且所谓的人大通过,往往也是仓促应战的结果,根本没有给人大足够的辩论时间和空间。即使一些法律法规是摆脱了部门立法阴影的精英立法,一时半会儿一些人也难以摆脱传统落后的立法思维,以“管理主义”为立法的精髓和要义,以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施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而不是根本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这样一来,自然是给有关部门赋予权力的条款多而细密,给公民赋予权利的条款少而粗疏。限制公共权力的条款,即使有,也只是寥寥几条,与限制公民权利的条款相比远不相称;即使这样的寥寥几条限制公共权力及公权行使者的条款,也只是一些宣言性、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违反者,没有什么具体的惩罚措施,即使有关部门和人员有违反之举,也受不到什么惩罚。在这方面,行政“禁令”之所以比法律、法规有权威,要害就在于它的惩罚到位而且非常及时、严厉! 此外我们还有一个误区,就是我们从来都是这么认为,至今也还是这么认为:凡是法律,都是靠那些执法者来维护的。过分依赖公权、依赖执法者的结果,便是:一旦执法者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条款时有意隐瞒或截留,相关的法律乃至整个社会都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这样的观念和行为习惯,我们都要洗心革面地彻底改变了,我们应该树立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可靠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每一个勇于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个人!这两味药,是医治人治痼疾(亦即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泛行政化)的惟一良方。(签约观察家童大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5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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