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部发布命令施行军事训练等级评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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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6:39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 杨会成、记者苏若舟报道:日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命令,在全军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等级评定规定》。全军师以下部(分)队和所属军官、士官、义务兵都将参加军事训练等级评定,以此衡量和确认部队战斗力水平和个人的军事素质。 在把握军事训练规律,吸纳科技练兵成果,总结等级评定实践经验,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对战斗力要素反复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四总部对1997年3月11日由总参、总政、总后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等级评定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新的《规定》中,评定对象和要素体现了战斗力水平与训练水平的统一,评定标准和方法体现了量化与简化的统一,评定结果和奖惩政策体现了训练实绩与利益的统一,评定的权限和责任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使《规定》所规范的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条件、内容、标准、方法以及奖惩政策与现行的新政策法规、与《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相衔接、相配套、相一致,以此推动部队全面建设的发展。 《规定》明确了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范围、对象和内容,科学区分了单位与个人评定内容;明确了等级和审批的权限,将单位区分为一级、二级,个人区分为优等、合格;制定了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量化了各项具体指标,使检验部队训练质量和战斗力水平有了科学依据;明确了等级评定、组织实施和奖励与处罚的相关政策。 《规定》强化了训练实绩与利益的统一,以政策导向调动官兵的练兵热情。获得军事训练一级的单位既是部队训练质量和战斗力水平的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水平和政绩的指标,也是军政主官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得优等的军官、教员、士兵,既是个人综合素质的反映,也是晋职、晋衔、晋级的优先条件。应当参加评定等级的单位和所属军官、士兵未获得等级的,也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这些政策通过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对于部队坚持以军事训练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四总部在《规定》中还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事训练等级评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解放军报 2003年05月12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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