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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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6:48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 刘国星、记者陈明华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最近我省出台了《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指导意见》,以此规范我省低保对象收入评估核定办法,解决“家庭收入掌握难”的问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据悉,《指导意见》明确了家庭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正规就业收入,非正规就业收入,补偿收入,赡养、抚(扶) 养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买断工龄补偿金等6个方面,其中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正规就业收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经认定后,按其实际领取的收入核定。非正规就业收入中的务工收入,一般按务工所在地职工月工资最低标准计算;做小生意按其实际投入成本和营业额核定收入;家政服务按当地行业的价格标准核定;人力车按当地的实际收费标准核定。在核定非正规就业收入时,残疾人应给予照顾。 另悉,政府给予的奖金和劳动模范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救助金,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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